
為了更好的控制城市水污染,改善城市污水處理配套設施,建設美麗,整潔的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制定本城市污水處理政策。
城市污水處理政策適用于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工程建設,指導污水處理工藝及相關技術的選擇和發展,并作為水環境管理的技術依據。
城市污水處理目標:污水處理率進一步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率不能低于80%(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城區實現污水全部收集和處理,地級市78%,縣級市69%),縣城污水處理率平均達到72%,建制鎮污水處理率達到30%。
對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應嚴格控制重金屬、有毒有害物質,并在廠內進行預處理,使其達到國家和行業規定的排放標準。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采用成熟可靠的技術。根據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規模和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特殊要求,可積極穩妥地選用污水處理新技術。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有特殊要求的,必須進行深度處理。
我國城市水環境污染控制體制是依據國務院各部門分工和《城市規劃法》、《水法》、《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采取分級和分部門管理體制,即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縣、鎮三級分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的獨立工礦企業單位的水污染處理設施由各自行政部門管理,但業務、技術上受同級城市環保、建設部門的指導。